生态纺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南大学)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生态纺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南大学)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条 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第二条 热爱祖国,献身科学事业,坚持唯物主义,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国富民强、民族振兴为己任。
第三条 在科研立项、成果评审、鉴定、验收和奖励活动中,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工作人员必须承认并严格遵守《生态纺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手册》中的一切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均有义务维护实验室工作正常运行。
第五条 室工作人员应参加实验室的日常活动(参加例会、学术交流、清洁大扫除等),因故不能参加者要向实验室负责人请假。
第六条 严格遵守公用仪器操作规程和使用登记制度,登记时要记录仪器使用和完好情况。
第七条 实验室钥匙为实验室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和各研究室之通行证,不得自行复制和转借。持有者应对本实验室的安全负责。
第八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爱护公共卫生,保持室内整洁。
第十条 本重点实验室经常有上级领导、同行专家及有关专家来访,凡经实验室同意接待的参观者,工作人员均有义务承担接待任务。未经同意者一律不予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