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纺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生态纺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重点实验室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实验室应明确一名专、兼职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三条 实验室应制订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并严格予以遵守,使用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四条 实验室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送修,以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需拆改,应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确需外借时,必须办理外借手续。
第七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实验室可承担校外代开实验、测试、加工等任务,所得经济利益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全部责任,未经管理人员允许,任何人不能自行使用、移动、调换或借出仪器设备。
第九条 对公用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工作人员统一调配,各实验室要使用公用仪器,应事先登记,对公用的仪器设备,全体人员需爱护,珍惜使用。各实验室使用公用仪器实行收费登记,年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