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纺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南大学)运行经费管理办法
生态纺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南大学)运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学校决定设立重点实验室运行专项经费,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经费按国家、部、省规定并结合学校财力情况每年由学校拨款。
第三条 实验室运行经费按其用途分为日常经费、行政经费和开放课题经费三个部分,原则上按照2:1:7的使用比例预算。
第四条 科技产业处负责向学校申请实验室运行经费预算。实验室每年1月20日前向科技产业处提交实验室上年度工作报告、运行费的年度决算书和本年度建设计划,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并向主管校领导提出评估报告,作为调整预算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运行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确保经费投入的合理性与效益,科技产业处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实验室运行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条 日常经费用于共用仪器设备的保养、运行、维修、购置费;论文版面费。行政经费用于实验室日常办公、差旅费、学术委员会会议活动等开支。开放经费用于实验室设立的对外开放课题,包括材料试剂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专用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使用费、测试费、差旅费等。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运行经费管理,包括拟定年度经费预算、审批经费开支,经费决算等。
第八条 经费使用原则上按规定比例控制,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突破的,必须提前向科技产业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